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1-12-19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本用纸
院长
局长、庭长
合议庭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武执字第0014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戴礼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3日作出的(2010)鄂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60000元、支付诉讼费4600元,合计64600元。
本院查明,2011年3月22日,雷霆万钧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9,550元。2011年7月5日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北京飞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账户上(帐号为:02×××49)的存款46,147元。总执行到位款65,697元,全部案款执行完毕。
2010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广东雅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2010)鄂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支付诉讼费2300元,共计32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2010)鄂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未确定二权利人的受偿比例,且二权利人未达成分配协议,故二案虽案款全部执行到位,不予发还,待二权利人的受偿比例确定后发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鄂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案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童俊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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