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旭波、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9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魏旭波,男,生于1973年2月,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合同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新0109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9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47651.93元延期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47651.93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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