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乌鲁木齐市菜园子嘉珑园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9民初5299号
原告:***,女,汉族,1938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菜园子嘉珑园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宗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菜园子嘉珑园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802.28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并减少诉讼请求,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向原告退还777.28元,实际收取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1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