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方圆水泥制品厂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2475号
原告:肥西县方圆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
负责人:魏宇庆,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钦南,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西县方圆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西县方圆水泥制品厂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西县方圆水泥制品厂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西县方圆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3元,减半收取为4996元,由原告肥西县方圆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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