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9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22执1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年10月10日,汉族,住三台县。
被执行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2018)川072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5527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99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冻结了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八里庄支行44×××78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八里庄支行44×××78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8)川072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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