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322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鸿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59708310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河县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管委会五楼,组织机构代码080312-8。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鸿旭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鸿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