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21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鑫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854559XM(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14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174942。
法定代表人:盛月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鑫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09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谈龙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