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82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与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2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2执558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719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14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盛月敏,该公司总经理。
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与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货款827881.97元。因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2018年3月6日、2018年4月13日、2018年5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至合肥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有车牌号为皖A××、皖A××、皖A××、皖A××、皖A××、皖A××、皖A××、皖A××的车辆8辆,本院于当日依法对上述车辆采取轮候查封措施,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至安徽省合肥市南翔集团调查被执行人在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南翔集团的一笔债权,经调查,该笔债权已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将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向申请人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告知了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乐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魏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殷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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