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家元与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6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81执保38号
申请人:童家元,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
被申请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凤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童家元与被申请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童家元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担保人游刚以其所有的位于津市市三洲驿金城银座B-1栋东单元601房(房产证号:津房权证城北字第000970号)的房屋产权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童家元关于对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2018年7月6日童家元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童家元撤回保全申请,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童家元撤回对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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