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源隆石材经营部与南通市海春市政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3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5134号
原告:海门市源隆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车城9号楼B10室。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门市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海春市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2519763824),住所地海门市正余镇。
法定代表人:倪汉春,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东路800号市政公用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门市源隆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南通市海春市政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海门市源隆石材经营部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源隆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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