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7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11370号
原告: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704室-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雍阳东道9号。
法定代表人:霍维。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9元,由原告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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