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5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7634号
原告: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704室-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懿,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0元,全部由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素芹
代理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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