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5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4执37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704室-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懿,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崇阳,北京中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C座3层。
法定代理人:任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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