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鼎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4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8618号
原告:章迪风,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鼎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望江三路57号2-3。
法定代表人: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轩,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章迪风与被告***、浙江鼎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迪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浙江鼎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26日,被告***因需向其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载明该款于2011年8月26日归还,浙江鼎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借款协议上盖章。因被告无还款意向,故诉到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犯集资诈骗罪,已被刑事处罚;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中,本案所涉的借贷款项,已被作为被告人***的集资诈骗罪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并且判决***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而在担保人一栏所盖的浙江诸暨鼎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也系虚假,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章迪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楼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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