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141号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过**。
被告:寿小余,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鼎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寿小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27日,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