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飞燕与浙江鼎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3-06-18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民初字第683-2号
原告:傅飞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建中。
被告:浙江鼎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正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飞燕与被告浙江鼎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飞燕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傅飞燕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飞燕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950元,依法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傅飞燕负担。
审判员*昕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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