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非凡达鑫劳务派遣有限公与姚正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关系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1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非凡达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南路477号汇玺小区C栋9单元702室。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非凡达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正家,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民乐县杨坊乡王庄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新疆罗巴鲁通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178号南珏大厦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新疆罗巴鲁通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乌鲁木齐非凡达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下称非凡达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罗巴鲁通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罗巴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6月24日第三人罗巴鲁公司与非凡达鑫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根据罗巴鲁公司的需要,由非凡达鑫公司提供各种劳务人员,并负责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等相关事宜,并将其在乌市乌拉泊野生动物园工地的工程劳务交由非凡达鑫公司负责。非凡达鑫公司又将该工程劳务交由**负责,**招用***在该工地从事杂工工作,2013年6月26日姚正家在工作中受伤,经送往武警总医院住院治疗19天后出院。2013年10月29日姚正家与**达成协议,由**支付姚正家各项赔付费用96000元,该款已支付。后姚正家以罗巴鲁公司、非凡达鑫公司为被申请人,以**为第三人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5月16日该仲裁委以(2014)沙劳仲裁字第1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2013年6月26日姚正家与非凡达鑫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送达后,非凡达鑫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3年月25日非凡达鑫公司在姚正家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原审法院认为,非凡达鑫公司与**家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姚正家从事的工作是有报酬的劳动,且其从事的工作是非凡达鑫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正家在非凡达鑫公司负责的工地工作中受伤,虽然非凡达鑫公司与**认可非凡达鑫公司将乌市乌拉泊野生动物园工地的工程劳务转包给**负责,***是**个人聘用在非凡达鑫公司工地工作,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用工主体资格应当由非凡达鑫公司承担,因此本案非凡达鑫公司公司与姚正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判决:2013年6月26日乌鲁木齐非凡达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姚正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诉人非凡达鑫公司上诉称,2013年6月我公司承包了乌市乌拉泊野生动物园工地的劳务工程,并将部分劳务承包给了**,**雇佣的姚正家在工作中受伤,**已与姚正家就此事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姚正家各项费用96000元,故我公司与姚正家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我去商谈工商赔款时,我工伤骨折处的钢板被非凡达鑫公司的***踢断,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调解,由**支付我96000元,此款的支付不能否定非凡达鑫公司与我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另查,罗巴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务派遣合同、赔偿调解协议书、工资收条、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罗巴鲁公司将其承包工程转包给非凡达鑫公司,非凡达鑫公司又将该工地部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招用了姚正家,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非凡达鑫公司应当对姚正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非凡达鑫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姚正家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与其在姚正家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的行为相悖,**向姚正家支付96000元的事实亦不足以支持非凡达鑫的主张,故非凡达鑫公司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乌鲁木齐非凡达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谢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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