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民监29号
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审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方勇,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金婺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亮
审判员*磊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