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34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566号(保集广场B座16楼)。
法定代表人:方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影响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182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屠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