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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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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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321号

原告:方水银。

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566号(保集广场B座16楼)。

法定代表人:方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水银诉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水银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水银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水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8元(预收9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方水银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屠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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