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3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8069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钢,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3幢1908-191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6637137XY。
法定代表人:施宗伦。
被告:***,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男,199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孙顺超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5元,减半收取计56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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