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协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利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1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51民初2620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小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利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杜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全斌。
原告**军诉被告上海协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利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沙卫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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