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日期:

2018-06-05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860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庄场村七组(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1民初875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被告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东方雨虹”文字;二、被告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建设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定,逾期不履行,本院在《中国建设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被告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东方雨虹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执639号立案执行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3、2017年12月1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被执行人注册地附近居民反映,被执行人住所地已被拆迁,该公司去向不明,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4、2018年3月20日,被执行人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邳州市奇货多商贸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42300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500元未收取。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法院的执行过程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文书,被执行人也主动向本院申报了财产,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何文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