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古州镇羊鹿高坡砂石场与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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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2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2632执保1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榕江县古州镇羊鹿高坡砂石场,注册号:522632000107007,住所地:榕江县古州镇仁育村羊鹿高坡。
负责人:廖文波,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砂石场员工。
被申请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05767324T,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1栋八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钟森林,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榕江县古州镇羊鹿高坡砂石场与被申请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2632执保1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2538XXX账户内的存款275066.00元进行冻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8)黔2632民初73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再需要对被申请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2538XXX账户内的存款27506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杨秀武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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