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5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802民初1733号
原告:文太荣,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16路公交车养贤乡政府站北侧向东100米。
原告文太荣与被告***、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太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太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的学府一号三期室外工程,是以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是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原告是该工程的施工员。该工程2015年下半年开工并于年底完工。工程结束后被告***与原告协商年内没钱支付工资,第二年初,***出具了欠条一张,欠到原告24000元。后经原告催讨,原告在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领取了20000元,尚欠4000元未付。后原告又为被告的工程决算,被告欠工资1000元。2017年底,原告多次向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讨要上述欠款,被以种种理由拒绝,欠款5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
原告文太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文太荣系被告***聘请的施工员。在***承建通和紫禁城学府一号三期室外工程期间,***欠原告工资24000元,***出具了欠条。后被告支付20000元,尚欠工资4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文太荣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工资。现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文太荣主张要求***给付欠款的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的被告尚欠工程决算1000元工资以及主张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欠其工资款,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文太荣劳务工资4000元。
二、驳回原告文太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7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硕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和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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