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段兴义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1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3民初1707号
原告:**朋,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住庆云县。
原告:***,男,汉族,***,住庆云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住庆云县,特别授权。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住庆云县。
被告:段兴义,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金光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段兴义、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8年8月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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