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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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11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方红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营口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疏港路港务局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评估了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营口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国际钢铁服务中心,房号为217、303、305、308、313、317、402、403、505、506、519号的十一套房产,并将价格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营口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国际钢铁服务中心,房号为217、303、305、308、313、317、402、403、505、506、519号的十一套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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