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8执保42号
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首。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磴口县滨辉水务有限公司,住址磴口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担保人武城县金马油脂有限公司,住址北方东街南东风路东。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磴口县滨辉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磴口县滨辉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磴口县滨辉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武城县金马油脂有限公司房权证武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