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7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016号之一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WILLIAMBINGHAMJOHNSON),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KIMWOOSHIK。
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0元及保全费1550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何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白琴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