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京(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93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大京(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京(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民终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以邮寄形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18年4月4日、5月23日、7月26日、8月8日、9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有车辆。因车辆不能实际控制,故申请人不申请查封车籍。2018年9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大京(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185.84元,扣除53元执行费后将10132.84元转付给申请人。
3、本院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大京(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土地登记信息。2018年4月24日、9月4日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长春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8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已于2018年9月10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人远在外地,故采用短信的形式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对我院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但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吉0193执3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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