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3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2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民,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
负责人:**,该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特变电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国源电力公司)、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特变电工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新疆昌吉市且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昌吉市人民法院,郑州国源电力公司起诉新疆特变电工公司应当按照上诉规定在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撤销(2018)甘0271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郑州国源电力公司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郑州国源电力因施工嘉西光伏产业园110KV配套送出线路EPC工程,向新疆特变电工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该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即由涉案工程所在地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新疆特变电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国源电力公司起诉索要”嘉西光伏产业园110KV配套送出线路EPC工程”合同外签证部分工程款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嘉峪关市辖区,故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此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管辖问题,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辉国
审判员李群
审判员潘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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