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一德母线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8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民,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一德母线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快,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净净,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一德母线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4民初3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秦宇
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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