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4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26日,公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伟,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升桥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岑世洪与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53.5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