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明星床垫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31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03民初217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升桥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达州市明星床垫厂,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开区斌郎乡石河村8社。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卓与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明星床垫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出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按时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龙桂梅
审判员郝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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