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第三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1-26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1486号
原告***。
原告***。
被告**。
第三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舒鹏飞诉被告**、第三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济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雷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明国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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