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明星床垫厂与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5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明星床垫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所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达州市明星床垫厂因与被上诉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23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州市明星床垫厂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批准其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后,上诉人达州市明星床垫厂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达州市明星床垫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玉成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