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明星床垫厂、***、***、***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9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明星床垫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18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6日。
委托代理人:***,达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1日。
上诉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明星床垫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内部目标管理合同书》,属于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3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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