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民初27号
原告:蚌埠众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开源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15388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锦,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399号新怡绿洲小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3035008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众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蚌埠众德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众德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448元,减半收取计96724元,由蚌埠众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