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0-29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蚌民保字第00018号
申请人: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计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计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所有的的房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洪增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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