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民得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5
文书内容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3执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27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0455-4。
法定代表人:*君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民得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汴河东路循环经济园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785092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民得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安徽民得利置业有限公司向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2638133.66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0日10时起至2017年10月11日10时止、2017年11月27日10时起至2017年11月28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以(2017)皖13执23号执行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安徽民得利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汴河东路循环经济园东侧民得利家园1号楼1至3层商铺。拍卖中,上述房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1479.87万元接受上述拍卖的房产抵偿本案债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民得利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汴河东路循环经济园东侧民得利家园1号楼1至3层商铺(具体房屋编码、房号、建筑面积、抵付价格详见本裁定附件一)作价1479.8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翟晓昆代理审判员**新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附件一、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流拍抵付财产详情

流拍抵付财产一览表

坐落

房号

用途

房屋编码

所在

楼层

建筑面积(㎡)

抵付价格

(万元)

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宿灵路南侧、龙腾路西侧民得利家园1号楼第1至3层

0101

商业

3×××101

1

135.12

57.6

0102

商业

3×××102

1-3

3411.33

1215

0103

商业

3×××103

1

20.08

8.55

0104

商业

3×××104

1

20.71

8.82

0105

商业

3×××105

1

23.13

9.9

0106

商业

3×××106

1

25.28

10.8

0107

商业

3×××107

1

127.09

54

0108

商业

3×××108

1

135.12

57.6

0109

商业

3×××109

1

135.12

57.6

合计

注:抵付价格中含分摊的住宅土地价值

附件二、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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