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302执4710号
申请执行人:*现有,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6080455-4,住宿州市西昌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君友,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埇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02民初6903号判决,于2017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机构的存款676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