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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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08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执复1号
复议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8司惩8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阳兵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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