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07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9)皖18司惩8号
被拘留人:**,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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