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汇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17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破申9号
申请人:蚌埠市汇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汇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551512113。
法定代表人:袁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div>
法定代表人:*君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园区管委会**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971109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由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蚌埠市汇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经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汇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决定将案件移送本院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经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现公司涉执案件金额34293096元及相应利息,已停止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依法应予受理。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破产主体适格。该公司的注册地在蚌埠市淮上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蚌埠市汇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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