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巴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鸿云巴羊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8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528民初844号******
原告: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二路一号新奥学府佳邻1栋2单元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7826272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高(该公司员工),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巴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久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5542927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鸿云巴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王子石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MA4883CN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鸿友公司)与被告湖北巴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巴羊科技公司)、湖北鸿云巴羊农业有限公司(鸿云巴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鸿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高,被告巴羊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鸿云巴羊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鸿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巴羊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原告与被告鸿云巴羊公司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补偿款50000元、支付工程款78万元及截止2017年4月30日的相应利息损失共计235.48万元,并从2017年5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3万元为本金按24%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巴羊科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巴羊科技公司将“年深加工20万只山羊食品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位于长阳××村××国道旁,工程规模47195.54平方米,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长政函(2013)62号、备案号2014052803100033,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接待中心、宿舍楼、办公楼、主车间、综合楼、罐头车间等及附属工程,开工日期“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需向巴羊科技公司交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015年7月3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若乙方进场后贰个月仍不能正常施工,则视为甲方违约”。同日,湖北巴羊公司向原告发出《进场通知》,称巴羊科技公司已完成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通知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前进场。******
2015年7月31日,原告依约交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于2015年8月3日进场,组建项目部,并按巴羊科技公司要求修建围墙、门房等临时及附属设施。但原告进场后,在近一年的时间内,都没有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在停工待令期间,原告方除设备及材料被闲置外,还要支付现场管理人员工资。******
2016年5月24日,鸿云巴羊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巴羊科技公司已将“年深加工20万只山羊食品项目”转让给鸿云巴羊公司,双方继续履行2015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巴羊科技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协议签订后,原告遂于2016年6月7日,将已完成的围墙、门房等其他附属设施工程的竣工及结算资料报与鸿云巴羊公司。三个月后的2016年8月29日,因被告原因该项目主体工程项目仍然启动不了,鸿云巴羊公司与原告又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鸿云巴羊公司同意将100万元合同履约金退还给原告,并按24%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0万元;同意向原告按5000元/月的标准,补偿现场所有人员、设备、材料等经济损失10个月,计50000元;同意支付经审计确认的工程款78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巴羊科技公司及鸿云巴羊公司索要上述款项,但两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给付。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鸿云巴羊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7年4月30日前,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03万元,同时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计32.48万元,上述两项共计235.48万元。然承诺的给付期限届满后,被告巴羊科技公司、鸿云巴羊公司仍没有付款,其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极大的经济损失,特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巴羊科技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事实属实,但巴羊科技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一,巴羊科技公司“年深加工20万只山羊食品项目”建设工程已整体转让给了鸿云巴羊公司,原告施工工程均在被告鸿云巴羊公司建设项目范围内,债务理应由鸿云巴羊公司清偿。其二,被告鸿云巴羊公司没有按《关于巴羊科技增资扩股的补充协议》约定,在项目工程正式启动之前支付巴羊科技公司300万元解决施工现场债务。2、被告巴羊科技公司、鸿云巴羊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一,***在任职鸿云巴羊公司董事长期间的一切行为均为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其二,重新刻制鸿云巴羊公司印章,通过了法定备案程序,属合法持有使用。其三,被告“年深加工20万只山羊食品项目”建设获得依法备案,且原告施工项目系附属工程。******
被告鸿云巴羊公司辩称:1、鸿云巴羊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一,鸿云巴羊公司不是“年深加工20万只山羊食品项目”所有人。其二,鸿云巴羊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各项协议,原告主张权利的加盖有鸿云巴羊公司印章的多份协议,其印章不是鸿云巴羊公司的印章,***在多个协议上的签字也有造假嫌疑,申请对印章及***等相关签字进行鉴定。其三,原告主张的履约保证金是巴羊科技公司收取,鸿云巴羊公司并不知情。2、原告建设项目没有取得施工审批许可,所建围墙等工程属违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强制拆除,权利请求无从谈起。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7月28日,原告中建鸿友公司与被告巴羊科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巴羊科技公司将“年深加工20万只山羊食品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位于长阳××村××国道旁,工程规模47195.54平方米,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长政函(2013)62号、备案号2014052803100033,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接待中心、宿舍楼、办公楼、主车间、综合楼、罐头车间等及附属工程,开工日期“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合同价款7000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需向巴羊科技公司交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015年7月3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若乙方(原告)进场后贰个月仍不能正常施工,则视为甲方(巴羊科技公司)违约,甲方退回乙方壹佰万元履约保证金,双方解除合同”。同日,巴羊科技公司向原告发出《进场通知》,称巴羊科技公司已完成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通知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前进场。2015年7月31日,原告依约交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于2015年8月3日进场,组建项目部,并按巴羊科技公司要求修建围墙、门房等临时及附属设施。此后,原告长期处于停工待令状态。此间,被告巴羊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为公司发起人,于2015年12月8日注册成立鸿云巴羊公司,注册资本金2500万元,***出资1000万元,占股40%,***出资750万元,占股30%,***出资500万元,占股20%,***出资250万元,占股10%,***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股东约定在财务团队没有正式组建前,公司印件管理为***管理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行政印章由***管理,公司财务专用章由***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由***管理。鸿云巴羊公司承继巴羊科技公司“年深加工20万只山羊食品项目”,给付项目转让费600万元,约定在项目工程正式启动前支付300万元,用于解决施工现场债务问题,另300万元作为冲抵***认缴资本金,后因项目建设没能落实,转让资金没有到位。******
2016年5月24日,***代表鸿云巴羊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巴羊科技公司已将“年深加工20万只山羊食品项目”转让给鸿云巴羊公司,双方继续履行2015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巴羊科技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遂于2016年6月7日,将已完成的围墙、门房等其他附属设施工程的竣工及结算资料报与鸿云巴羊公司。******
2016年8月29日,由于被告原因该项目主体工程仍然没能启动,鸿云巴羊公司与原告又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鸿云巴羊公司同意将100万合同履约金退还给原告,并按24%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0万元;同意向原告按5000元/月的标准,补偿现场所有人员、设备、材料等经济损失10个月,计50000元;同意支付经审计确认的工程款78万元。此后,被告仍以资金困难为由没有给付。2017年1月20日,在原告要求下鸿云巴羊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7年4月30日前,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03万元,同时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4特30日的利息计32.48万元,上述两项共计235.48万元。******
同时查明,鸿云巴羊公司与中建鸿友公司所签协议,鸿云巴羊公司所用印章系***以公司名义重新刻制使用的“湖北鸿云巴羊农业有限公司”、“湖北鸿云巴羊农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而不是由***、***分别保管的公司行政印章和公司合同专用章。2017年4月27日,鸿云巴羊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变更前的***变更为***,公司重新刻制启用新的印章。由于二被告均拒绝履行退还履约保证金和给付工程款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有《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等多份协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进场通知》、履约保证金收据、竣工资料报送签收单、结算资料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1、原告中建鸿友公司与巴羊科技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建设项目获得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巴羊科技公司与鸿云巴羊公司虽然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但建设的是同一个项目,即“年深加工20万只山羊食品项目”,建设上具有承继性,原告中建鸿友公司的施工工程,是“年深加工20万只山羊食品项目”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鸿云巴羊公司与巴羊科技公司不论在项目转让中有何种纠葛,都不能成为阻却给付原告工程款的理由;3、中建鸿友公司与鸿云巴羊公司签订《协议书》时,***系鸿云巴羊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有理由相信***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对***是否越权,签约印件是否合法并不知情,也无审查义务,鸿云巴羊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中建鸿友公司与巴羊科技公司有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鸿云巴羊公司不能因公司内部管理失序而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4、被告鸿云巴羊公司申请对几份协议用印真伪及对***等相关人员在协议上的签字是否真实进行鉴定,因***承认代表鸿云巴羊公司对外签约时所持有使用的印章不是公司原有印章,是备案后重新刻制的,也承认所涉本案几份协议签字是自己亲笔所书,再行鉴定不具有必要性;5、被告巴羊科技公司、鸿云巴羊公司与原告签约后长期不能启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工程也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根本性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应予支持;6、原、被告双方在2016年8月29日所签协议,实际上是对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赔偿经济损失的结算,共计203万元,本院予以确认。此后双方约定按年利率24%给付资金占用利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巴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原告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鸿云巴羊农业有限公司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湖北鸿云巴羊农业有限公司、湖北巴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20万元(含资金占用利息20万元),给付工程款78万元,补偿经济损失50000元,共计203万元。并从2016年8月30日起以20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38元,本院决定由被告湖北巴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鸿云巴羊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向建豪******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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