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9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81民初2133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赤水市五洲国际商贸城26栋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芬诉与被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审理中,经原、被告庭外和解后,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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