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3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黔0330民初4682号
原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赤水市五洲国际商贸城2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58726706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1日,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岭,古蔺县维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翔建筑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翔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翔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盛翔建筑公司承建了习水县土城镇的希望小镇停车场项目,并将其中的部分劳务承包给案外人***施工。被告***经***雇请,在其劳务班组内提供劳务施工。2017年9月24日,被告在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2018年9月3日,被告向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习劳人仲字(2018)第206号裁决书,确认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0月16日,被告签收了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被告是在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工作受***的管理并由其发放工资,被告的招用、报酬发放、工作管理等均不由被告决定,不受被告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请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1、工程是由原告承建,充分说明了用工的主体资格明确,同时被告也是在该工地上上班的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2、原告将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了***,*兴义无用工主体资格,被告作为弱势群体,没有义务去核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原告在诉状中也认可被告是在***的班组上班,无论是工资的发放还是现场管理,原告没有直接参与也是符合常理的,同时也体现了企业内部的分工,更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性;3、被告工作的内容是原告完成工程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盛翔建筑公司承建了土城镇华润希望小镇停车场项目工程。2017年5月17日,原告盛翔建筑公司将土城镇华润希望小镇停车场项目的孔桩劳务发包给***。被告***在***的劳务班组工作,*兴义对被告***进行管理。2018年9月3日被告***以原告盛翔建筑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习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7年7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习劳人仲字(2018)第2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申请人***于2017年7月至今与被申请人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盛翔建筑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持上述诉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进行分析,即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盛翔建筑公司与***虽为适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但被告***不是由原告盛翔建筑公司直接招用、管理,***在劳动中也不受原告相关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盛翔建筑公司与***之间无人身、组织上的依附性,双方之间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且本案被告***也未就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与原告盛翔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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