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赤民初字第30号
原告**友,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从业者,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五洲国际商贸城26栋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友诉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友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友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34.00元,由原告**友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吉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