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4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22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二村裙房门市部1号。
被执行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王元办事处三楼(武黄路045号);
XXX,男,1974年4月1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凤阳路248号清流丽景5栋103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支付工程款78740.38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申请人同意,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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