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3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4执1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山堂,组织机构代码2028768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支路220号46幢2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640914083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赔偿款77136.29元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印志林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石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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